[原创]为什么不能说“我勉强你喝酒”


作者:张 敏
发表时间:2009-12-10 12:31

    在一次某大学为留学生举行的宴会上,一位留学生为了表达对校方的感激之情,向一位校领导敬酒,由于知道这位领导不善喝酒,学生就说:“我勉强你喝酒。”出于礼貌,领导没有言语,欣然喝下。会后,领导婉言:“‘我勉强你喝酒’不妥。”学生反问:“你们不是常说‘我不勉强你喝酒’,为什么我就不能说‘我勉强你喝酒’?”
    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回答:
    首先,《现代汉语词典》第5版解释“勉强”做动词时的词汇意义为:使人做他自己不愿意做的事。根据会话礼貌原则,这位留学生让不善饮酒的领导喝酒,确实是在勉强他,对于听话人“你”来说是件不礼貌的事情。所以常常用否定式“我不勉强你喝酒”。
    其次,根据石毓智提出的自然语言肯定和否定公理:在一组概念义相同的词中,如果按其语义程度的递增从左到右排成一个序列,那么位于左端的词只用于或者多用于否定结构,位于右端的词多用于或只用于肯定结构。在“勉强、强迫、强制、勒令”组成的意义连续统中,“勉强”在最左端,所以多用于否定结构。这也是为什么“我不勉强你喝酒”常说而“我勉强你喝酒”不能说的原因之一。
    最后,根据奥斯汀(Austin)和舍尔(Searle)的言语行为理论,当说话人在一定语境下对听话人说“我不勉强你喝酒”时,他是在用这个语句标记向听话人做出承诺,即我保证“勉强你喝酒”这一事件 不会发生。而这句话的肯定形式“我勉强你喝酒”,不能表达一个指令,即说话人说完这句话,听话人就去做喝酒这件事。这是因为动词“命令”“命名”可以构成显性施为句,当说话人有权力发号施令时说“我命令”,他就发出了一个命令。而动词“勉强”由于其语义程度极低,不具备此类动词的施为能力。当说话人说出或写出动词“勉强”时,并不表示他就勉强了听话人去做一件事。这也正是当学生说“我勉强你喝酒”时,这位领导虽能明白学生的意图,但又觉得此话不妥的真正原因。
    事实上,勉强听话人按照说话人的意愿去做一件事,是我们日常生活交际中所常见的情态。如果把“勉强”看做一个交际功能项目的话,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借助一系列结构上相互联系,意义和意图上相互统一的言语行为整体(如:建议、恳求,甚至是怂恿、诱惑等)来间接实现。因此,前文中的这位留学生意欲勉强领导喝酒时,他可以通过言语行为“我知道您不善饮酒,但是今天这杯酒您无论如何都要
喝。”或者是动作行为:先喝完自己杯中的酒,先干为敬来促使领导喝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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